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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10:07:59
一、事项名称
5353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审批
二、受理条件
1、受理徐汇区域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
2、办理对象为拟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单位。
3、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4、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5、获得许可,可以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函,原件一份,纸质。内容包括:①建设单位名称 ②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纸质;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原件一份,纸质和光盘。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
4、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原件一份,纸质及光盘。
四、办结时限
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局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1 号楼1楼“企业注册与服务”大厅
八、咨询电话
(021)54306316
九、查询网址